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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