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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