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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