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