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