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五)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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