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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