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