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