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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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