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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