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