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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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