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