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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