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