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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