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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