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