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