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可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核对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对,并于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