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可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核对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对,并于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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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