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