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