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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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