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内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第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或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种类超过适装证书限定范围;

(四)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违反规定开展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五)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货舱高位报警装置失灵,或装卸货物的管线、软管、阀门、法兰存在泄漏;

(六)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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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