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船舶配备的船长、轮机长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内河液化气燃料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船舶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符合证明及安全管理证书;

(四)船舶超核定航区航行;

(五)船舶严重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或超核定乘客定额载客;

(六)船舶不遵守禁限航要求冒险航行;

(七)船舶主推进装置(主机)车令系统、应急停车装置失灵;

(八)船舶操舵装置控制系统或舵机装置动力设备失灵;

(九)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甚高频(VHF)设备,或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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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