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