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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