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订购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订购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