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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