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