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第十九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