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第十八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