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应当包含实施传输覆盖业务的方式、主体、传输覆盖的节目内容、传输覆盖的范围、技术手段、工作频段等内容。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应当包含实施传输覆盖业务的方式、主体、传输覆盖的节目内容、传输覆盖的范围、技术手段、工作频段等内容。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