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四条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