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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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