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五)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申请经营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二)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四)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