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直属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传输覆盖机构; (二)符合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三)有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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