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