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工作纪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