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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