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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