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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