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抽查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