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