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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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