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农村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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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