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