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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