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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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