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船长命令弃船时,《轮机日志》应由轮机长(或轮机员)携带离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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