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在36.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另设有专用的《车钟记录本》(见附录二),用以记载主机转速的大小变化及时间。此记录本应视为轮机日志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的记载亦适用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主机设有遥控装置的船舶,当主机由机舱控制时,值班轮机员应及时记载车钟记录;当主机受驾驶台遥控时,则只按本规则第十五条(三)款的要求记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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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