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轮机日志》分类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HJ-I(河船一类轮机日志):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441千瓦及441千瓦以上的船舶; (二)HJ-II(河船二类轮机日志):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36.8千瓦至未满441千瓦的船舶; (三)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船舶,适用河船三类航行日志HC-III。其记载内容可以从简,但必须能正确反映船舶的安全情况和运行情况。 船舶也可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轮机日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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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