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九条
船舶停航或进厂修理期间,仍应继续填写轮机日志。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将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设备的修理以及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记入轮机日志。 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记载内容
船舶停航或进厂修理期间,仍应继续填写轮机日志。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将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设备的修理以及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记入轮机日志。 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