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九条

船舶停航或进厂修理期间,仍应继续填写轮机日志。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将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设备的修理以及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记入轮机日志。 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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