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八条
大事记栏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填写,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重要活动(如船舶检验、签证、进厂修理、试航、各种应变演习等); (二)每日的检修工作; (三)燃、润料加装、调驳的时间、地点、品种及数量; (四)船舶防污染设备的使用情况,污油水的排放时间、地点; (五)机电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及其处理经过; (六)船舶应急设备的检查、试验情况; (七)船舶固定消防系统的检查、试验情况; (八)船舶重要设备的检修及进行明火作业的部位、审批情况; (九)船舶重要设备的更换情况及主要技术数据; (十)船舶交通事故、机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及其处理情况; (十一)轮机部人员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二)其它需要记载的重要事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