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记载规定

第十三条

轮机日志至少应每二小时记载一次。航行中,由值班轮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停泊中,由值班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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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