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三条第二章 记载规定第十三条轮机日志至少应每二小时记载一次。航行中,由值班轮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停泊中,由值班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