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记载规定
第十条
轮机长全面负责监督审查轮机日志的记载及其保管。轮机长必须每日定时认真查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轮机长离任时,应由离任轮机长和新任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签字。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记载规定
轮机长全面负责监督审查轮机日志的记载及其保管。轮机长必须每日定时认真查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轮机长离任时,应由离任轮机长和新任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