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记载规定

第十条

轮机长全面负责监督审查轮机日志的记载及其保管。轮机长必须每日定时认真查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轮机长离任时,应由离任轮机长和新任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签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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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